C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职Z公司,2013年9月5日,公司通知C某,因C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,累计旷工7.5日,迟到25次,根据公司《考勤制度》之规定:“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,半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,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,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不予赔偿。”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C某的劳动合同。C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,并且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,遂申请仲裁请求: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在职期间共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庭审中,公司提交了《考勤制度》及公示材料、《C某的指纹考勤记录》、2011年至2013年《春节放假通知》。公司主张,根据《C某的指纹考勤记录》,C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,累计旷工7.5日,迟到25次;根据2011年至2013年《春节放假通知》,公司每年春节期间均放假10天,其中有3天为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。C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,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。详细案情还在调查中,想了解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我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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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国文字供用户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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