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某于2010年3月16日入職Z公司,2013年9月5日,公司通知C某,因C某從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間,累計曠工7.5日,遲到25次,根據公司《考勤制度》之規定:“無故曠工全月累計3日以上者,半年累計超過5日以上者,遲到或早退每月累計超過8次者或三個月累計超過20次者,公司有權予以辭退并不予賠償。”公司決定從即日起解除與C某的勞動合同。C某認為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,并且公司從未安排其休年休假,遂申請仲裁請求: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在職期間共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。
庭審中,公司提交了《考勤制度》及公示材料、《C某的指紋考勤記錄》、2011年至2013年《春節放假通知》。公司主張,根據《C某的指紋考勤記錄》,C某從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間,累計曠工7.5日,遲到25次;根據2011年至2013年《春節放假通知》,公司每年春節期間均放假10天,其中有3天為公司統一安排年休假。C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,認為是公司單方面制作的。詳細案情還在調查中,想了解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我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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